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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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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高新区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设立沧州高新区专利补助资金,对专利申请费用进行补贴。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在高新区注册并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其专利列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同一项专利有多个申请(专利权)人的,由第一申请(专利权)人申请。
 
   第四条 补助范围为当年度申请或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当年度授权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发明专利(以受理或授权时间为准)。
 
   第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专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专利权属明确;
 
    2、国内专利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并已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发明专利,须得到申请国家或地区的授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区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及缴费凭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
 
    3、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国内专利每项补助金额最高为:PCT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00元。发明专利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补助金额最高为3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地区)。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凭受理通知书及交费凭证复印件领取2000元,第二次凭专利证书领取18000元,根据申请人的意愿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给予补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的补助资金均一次性兑现。
 
    第九条 专利权人应当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因逾期不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科技局有权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条 专利权人有义务积极推动专利技术的转让和转化。对在区内转化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高新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将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